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法典、全球首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典,这部1242条的宏大立法,实现生态环境法律从分散单行走向体系化集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宁夏全域属于黄河流域,肩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重大使命,生态环境法典的落地,既为地方生态保护提供全新制度工具,也对环境资源司法提出新课题。本文立足生态环境法典制度创新,结合宁夏法院恢复性司法、林业碳汇代偿、跨区域协同保护等本土实践,剖析新法实施带来的理念变革、法律适用难点,梳理司法实践经验,探索制度落地路径。希望通过法理与案例相结合的解读,助力读懂这部法典,推动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守护绿水青山的治理实效。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牵头举办全区生态环境法典暨环境资源审判实务培训班。
法典化立法: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法治变革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和晟鲜花港公开巡回审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与立法任务。法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沉淀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上升为统一法律规范,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从过去分散单行立法迈向一体化系统治理。
法典化并非简单对原有法条进行汇编堆砌,而是在保持法律制度稳定性、连续性前提下,完成体系整合、规则完善与机制创新。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等10部单行法律;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其他继续生效的单行法律有细化规定的依然可以适用,由此构建起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基础、相关单行法律配套衔接的规范体系,破解长期以来生态立法碎片化、规则冲突、要素割裂的现实短板。
生态环境法典确立“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围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搭建完整制度链条,把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统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其中,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属于全球立法首创,将法律规制延伸至生产生活前端,把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法治轨道。法律责任编创新设置五年特别追责时效、民事责任优先、按日连续处罚、生态环境行为禁止令等制度,兼顾事后追责与事前风险预防,形成“预防—规制—追责—修复”全链条制度闭环。
对宁夏而言,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系统治理理念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宁夏全境属于黄河流域,贺兰山、六盘山、罗山构成核心生态屏障,草原、湿地、荒漠多重生态系统交织,生态保护天然具备跨区域、跨要素、跨部门特征。不少环境资源案件不再是单一污染或者单一资源破坏,往往同时牵涉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多重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法典为宁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为人民法院审理跨区域、复合型、新类型环资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从法治价值看,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直面噪声、光污染等群众身边的环境痛点,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写入立法目的;从治理价值看,生态环境法典打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转型制度壁垒,实现从“要素治理”向“系统治理”升级;从时代价值看,生态环境法典回应“双碳”目标、生物多样性保护时代命题,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制度底座。
立足先行区建设:宁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与法典制度映照
近年来,宁夏法院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目标,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落实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机制,推进跨区域集中管辖,建强专业化审判人才队伍,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府院协同、服务绿色转型方面积累了大量本土实践。这些司法探索,与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制度精神高度契合,也为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积累了宝贵实践样本。
2025年,全区法院集中管辖审理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107件,同比增长44.61%;共计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生态修复金及生态损害赔偿金2756万元,补植复绿300余亩。案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多个类型,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林业碳汇、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等新型案件出现,体现生态司法保护范围持续拓展。设置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法庭及巡回审判点33个,实现重点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巡回审判全覆盖,把司法保护阵地搬到了生态保护一线。
(一)全链条惩治破坏生态犯罪,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损害担责”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明确严格追责、过罚相当,强化对破坏生态行为的刑事、民事多重追责,同时要求兼顾生态修复,实现惩戒与修复并重。
罗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就是典型代表。该案犯罪行为横跨宁夏、内蒙古两地黄河湿地,犯罪分子形成“猎捕—收购—贩卖”完整利益链条,大量猎捕苍鹭、灰雁鸟蛋与幼鸟。法院依法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判处罚金;同时判令共同承担鸟类损失、生态损害、救助评估等各项损失共计186万余元,并责令公开赔礼道歉。审理过程中,法院主动协调多部门开展野生动物救助养护,将1100余只人工孵化的苍鹭放归黄河湿地。该案完整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损害担责”原则,不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落实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惩治犯罪 救助修复”闭环。
同样,王某甲等人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针对非法猎捕、收购中华蟾蜍完整产业链,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既处罚猎捕人员,也严惩收购中间商,切断市场需求端。判令被告人在涉案地增殖放流中华蟾蜍6920只,不履行则承担相应修复费用,把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与生态环境法典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生态修复的导向高度呼应。
(二)创新多元修复方式,践行生态环境法典系统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系统规范生态修复全流程,绿色低碳发展编鼓励生态服务功能补偿、循环低碳的多元修复路径,为司法实践创新提供制度支撑。
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时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烧毁7000余株林木。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赔付14.9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资金用于开展碳汇造林代偿,弥补森林固碳释氧功能损失,成为宁夏首例林业碳汇代偿司法案件。随后,固原市多部门联合出台配套实施办法,推动碳汇赔偿机制在森林资源案件中规范化落地。这一实践跳出传统“补植复绿”单一修复模式,更加重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补偿,与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治理、绿色低碳发展的立法导向高度契合。
在固废污染治理领域,郭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多名被告人非法倾倒25.9万吨有害粉煤灰、脱硫石膏,严重破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法院坚持治罪与修复同步,通过释法明理促成被告人主动缴纳1063万余元固废处置修复资金。法院牵头政府、生态环境、检察、保护区管理局多方会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框架协议,压实清运处置责任。这一多方联动修复模式,正是生态环境法典所倡导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治理的生动实践。
(三)平衡发展保护关系,妥善审理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对接生态环境法典公益救济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专章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规则,明确赔偿磋商、诉讼程序、禁止令保全等制度,强化对生态公共利益的预防性、救济性保护。
在涉企环境资源纠纷当中,全区法院在坚守生态底线的同时,避免“一判了之”“一罚了之”,实现生态保护、企业发展、民生保障的多赢效果。泾源县法院审理一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面对养殖户生产与周边群众居住权益冲突,没有简单判决停止生产经营,而是驳回原告要求彻底关停养殖场的诉请,同时判令养殖户加装隔音设施、建立粪污定期清理制度,判决生效后开展实地回访,协助企业制定《肉牛养殖场排泄物管理实施细则》,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生动诠释生态环境法典统筹保护与发展的价值取向。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某县人民政府诉纪某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纪某某等人非法土法生产粗酚,将废液直排地下造成土壤严重污染。事发后政府紧急开展应急处置,支出高额修复费用。法院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人连带承担土壤检测、修复、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55万余元,依法支持政府应急修复行为,实现污染者对生态损害全面兜底赔偿。同时,法院审慎处理绿色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新能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原告以风电项目威胁黄羊生存为由请求停止项目建设。法院实地踏勘、结合环评监测证据,认定项目已经落实各项环保减缓措施,未造成不可逆转生态损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妥善处理新能源开发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关系,为涉新能源绿色转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样本。
(四)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健全执法司法协同共治格局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专设司法保障与机关协同条款,一方面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为行政审判履职、执法司法联动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宁夏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能,不断完善多元协同保护机制。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2025年全区集中管辖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3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予以维护;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倒逼行政执法规范化。针对非法采矿、滥伐林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全区法院分别向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制发多份司法建议,聚焦制度漏洞提出完善举措,推动行政机关补齐监管短板。
用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厘清监管责任边界。泾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宁夏首例河道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围绕河道违规建设养殖场侵害公共利益问题,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厘清行政机关河道生态监管履职边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实现以司法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修复生态公共利益,是对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公益诉讼制度的生动实践。
在做好个案审判的同时,宁夏法院持续构建多元协同的生态保护大格局。与8家行政部门会签《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将司法裁判确定的生态修复事项移交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监管,该制度被生态环境部作为先进经验向全国推广。立足黄河流域跨地域保护特点,中卫法院与甘肃、内蒙古相关法院签署跨省区审判协作协议,围绕案件管辖、法律适用、信息共享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同时,积极投入野生动物保护“昆仑行动”等专项行动,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同向发力,凝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整体合力。
对标法典新要求:宁夏法院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法典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标志着环境资源司法迈入全新阶段。全区法院立足审判主责主业,围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持续完善专业审判、协同治理、司法服务各项机制。
一是持续抓实生态环境法典学习与适用能力建设。把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组织专项业务培训,重点钻研新旧法律衔接、生态环境特别诉讼时效、行为禁止令、公益诉讼等新增制度规则,推动法官从熟悉零散法条,升级为吃透整套制度体系,准确把握法典背后立法精神与价值追求。
二是持续统一辖区裁判尺度。用好集中管辖、综合审判机制,加强新类型、疑难案件调研指导,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强化类案检索,推动类案同判。针对碳汇代偿、替代性修复等本土创新实践,及时梳理提炼裁判规则,推动成熟实践规范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严格把握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生态权益保护原则,妥善处理新法施行前后未结案件,守住法律适用的严肃性。
三是深化执法司法衔接与跨区域协同。健全法院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信息互通、修复协作机制,深化黄河上下游、左右岸法院司法协作。推广“司法裁判 行政管护”“执行回访 行政代履行”工作模式,用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监管机制,破解生态修复判后落地难、效果评估难等现实堵点,筑牢裁判到监管的完整保护闭环。
四是健全生态修复裁判和判后监督机制。结合不同受损生态系统特点,细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林业碳汇等修复方式适用条件,强化修复方案科学审查,做实判后回访监督,构建“损害认定—责任承担—修复实施—效果评估”全流程闭环,避免出现“一纸判决等同于修复完成”的问题。充分发挥专家辅助、技术调查机制作用,提升生态损害评估、修复方案审查专业化水平。依托巡回审判点,把修复回访、实地核查嵌入日常审判工作。
五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做好司法宣传延伸。围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新能源产业发展、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领域做好司法研判,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精准把握发展和保护的辩证关系。把生态环境法典普及融入巡回审判、公开庭审、司法建议,用好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以案释法,面向企业、社区、基层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氛围。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开展“依法保护、依法治理”主题宣传活动。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由此告别分散立法模式,走向体系化治理;保护范围从污染防治拓展到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司法功能从事后追责,向风险预防、生态修复、多元协同治理不断延伸,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全境属于黄河流域的宁夏,守护西北生态安全屏障责任重大。站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新起点,宁夏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完善生态修复、跨域协同工作机制,以公正严格的司法守护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守护黄河岁岁安澜。把生态环境法典制度优势实实在在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来源: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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