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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媒体:原创  作者:碳汇资讯
专业号:碳汇资讯 2020/10/21 15:17:10

“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要求,为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实现“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在“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进行考核,生态环境部会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又称“碳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主要任务措施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两部分。

第五条 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累计进度目标完成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下达的本地区碳强度控制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并将年度目标纳入本地区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在当年4月底前将年度目标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六条 主要任务措施以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考核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低碳产业体系建设、城镇化低碳发展、区域低碳发展、碳市场建设和运行、低碳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支撑、国际合作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任务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十三五”规划的执行相对应,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18-2020年,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期末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超额完成,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

在期末考核中,未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五年规划降低目标的地区,其期末考核结果为未完成。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体工作方案,将上年度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二)部门审核与现场核查。生态环境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完成部门审核。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视情开展现场核查。综合部门审核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评定各地区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三)报批与通报。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由生态环境部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第十条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和领导换届考查、任职考查的重要参考。年度和期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将分别作为计算本地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超额完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经国务院批准后,对相关政策、资金及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或期末考核未完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批评、约谈、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化石燃料消费量等相关基础统计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未完成,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该地区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地区,可以向生态环境部或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考核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依据
评 分 标 准
一、目标完成
(40分)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
20
政府工作报告或年度计划报告设定的年度计划目标;核定的各地区年度降低目标完成率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0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0。
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
20
当年应达到的累计进度目标;核定的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
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0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0。在期末考核中,未完成五年规划目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8分)
3.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
4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
依据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超额完成”得4分,“完成”得3分,“基本完成”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8分)
4.非化石能源发展情况
3
本地区统计局或能源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及电网公司出具的指标数据,核算采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依据“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非化石能源发展考核结果进行评分,在暂未开展考核的年份,可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1) 年度考核中,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或完成本地区年度目标,分别得1.5分,持平或下降,均计为0分;
(2) 期末考核中,以各地区“十三五”期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完成,得3分,未完成,计为0分。
5.化石能源结构调整情况
1
本地区发改、能源或统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指标数据
(1) 对已经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地区,完成年度目标,得0.5分,否则计为0分;对尚未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地区,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0.5分,持平或上升的,计为0分。
(2) 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0.5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低碳产业体系建设(8分)
6.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2
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本地区发改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指标数据
(1) 年度考核中,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完成本地区年度目标或比上年有所提高,得2分,持平或下降得0分。
(2) 期末考核中,以本地区“十三五”规划所确定的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目标进行评分,完成目标的,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未设定目标的,参照第一条进行评分。
7.工业领域控排情况
1
国家及地区发改、工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年有所降低,得1分,持平或上升,计为0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低碳产业体系建设(8分)
8.发展低碳农业
1
国家及地区农业、统计、发改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1) 年度考核中,本地区化肥使用量增量较上年持平或有所降低,得1分,上升,计为0分;
(2) 期末考核中,本地区化肥使用量增量为零或有所降低,得1分,上升,计为0分。
9.生态系统碳汇增加情况
4
国家及地区林业部门出具的数据
(1) 年度考核中,造林面积完成各地区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森林抚育面积完成各地区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
(2) 期末考核中,造林面积完成各地区“十三五”下达计划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森林抚育面积完成各地区“十三五”下达计划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
城镇化低碳
发展(7分)
10. 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
3
国家及地区住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1) 完成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年度任务目标,得1分;
(2) 既有建筑完成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得0.5分;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情况进行评分,最高0.5分;
(3) 根据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行管理工作(如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等)开展情况进行评分,最高1分。
11.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3
国家及地区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1) 完成交通运输二氧化碳控排工作目标,得1分;
(2) 省会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较上年有所提高、或达到40%以上得1分,持平得0.5分,下降计为0分;
(3) 道路运输新能源(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车辆或清洁燃料车辆保有量比上年有所增长、或占有所有车辆比例达到60%以上得1分,持平得0.5分,降低计为0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城镇化低碳
发展(7分)
12.低碳生活方式倡导
1
地区发改、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1) 积极组织开展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绿色出行行动的宣传及评选活动,得0.5分;
(2) 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依据本地区工作进展酌情给分,最高为0.5分。
区域低碳
发展(5分)
13.部分区域率先达峰
2
地区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省级已开展峰值目标、达峰路线图和总量控制研究的,得1分;行政区域内有优化开发区域或其他区域(或行政区域整体)提出峰值目标,并形成明确达峰路线图的,得1分;后续年份,根据其实现达峰路线图、开展总量控制的实效进行评分,最高2分。
14.低碳发展试点建设情况
2
地区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1) 对国家确定的低碳试点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的省(区)、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或自行开展的省级低碳试点地区以及行政区域内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和低碳社区,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的,根据实效进行评分,最高2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2) 积极组织创建低碳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低碳社区试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效进行评分,最高1分。
15.低碳发展示范情况
1
地区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积极开展诸如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低碳示范园区、低碳示范社区等示范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效进行评分,最高1分。
碳市场建设和运行(8分)
16.全国碳市场与纳管企业履约
3
地区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履约率达到100%的地区得3分,95%-100%(不含)的地区得2分,90%-95%(不含)的地区计为1分,90%以下的地区计为0分。
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前,该部分分值归入本办法第17条第(3)项。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碳市场建设和运行(8分)
17.企业报告核查与配额分配
4
地区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1) 推动全国碳市场纳管企业配备专人管理排放核算,制定排放监测计划,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1分;
(2) 组织企业开展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活动,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1分;
(3) 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有效组织对全国碳市场纳管企业核查,并按时报
送,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2分。
18.其他市场机制
1
组织开展碳普惠制、碳积分等其他机制创新工作,根据工作情况,最高得1分。
低碳科技
创新(2分)
19.低碳技术和产品
2
地区质检、发改、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1) 根据本地区考核年度内推广《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所列技术的数量和进度、制定本地区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或开展CCUS等低碳技术示范和应用情况进行评分,最高1分;
(2) 本地区企业考核年度内有产品获得节能低碳认证和标识的,得1分。
基础能力
支撑(7分)
20.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
4
地区发改、统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1) 按照《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本地区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得1分;在统计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安排相关资金得1分;为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常态化清单编制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得1分;
(2) 配合省级清单联审工作,按时完成本地区清单编制及验收工作,得1分。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基础能力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支撑(7分)
21.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1
地区发改、企业等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积极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考核年度内有新增企业披露,得1分。
22.机构和队伍建设
2
地区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1) 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并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专人专职负责应对气候变化事务,得1分;
(2) 成立省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技术支撑机构等,加强队伍建设,并有效支撑相关工作,得1分。
国际合作
(2分)
23.低碳项目国际合作情况
2
地区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以下四项工作开展两项及以上得2分,开展一项得1分,未开展计为0分:
(1)积极组织或参与南南合作相关项目和活动;(2)结合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促进与相关国家开展低碳项目合作;(3)利用其他国家或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4)举办或参与重大国际性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论坛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分)
相关保障
措施
(13分)
24.组织领导情况
4
地区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建立省级应对气候变化小组,得1分;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度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布置相关重大工作的,得2分;印发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年度工作重点,得1分;未开展相关工作,计为0分。
25.年度目标设定与考核情况
2
(1) 凡设定本地区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本地区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报告,得1分;只纳入年度计划或由本地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年度计划目标的,得0.5分;均未纳入的,计为0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2) 发布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方案,并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开展年度考核,得0.5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考核结果进行社会发布,得0.5分。
26.资金支持情况
6
(1) 建立本地区财政预算科目并在考核年度内安排适当资金,根据在考核年度内资金设定、执行和保障情况进行评分,最高2分;
(2) 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或从本地区节能减排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根据在考核年度内资金设定、执行和保障情况进行评分,最高3分;
(3) 创新气候投融资机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得1分。
27.宣传引导
1
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根据活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分,最高1分。
小计
100

注: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可根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结合全省(区、市)平均排放因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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