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6章46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构建多方参与的保护体系。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凝聚全社会保护合力。
二是完善分级保护与调查认定制度。将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保护,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规定古树名木和古树群普查、鉴定、认定、公布等程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树龄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作为后备资源,予以保护管理。
三是健全养护责任与合理利用原则。分类明确日常养护责任主体,要求签订养护协议,严格履行养护义务;明确主管部门实施专业养护的职责和要求;鼓励、支持在不损害古树名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
四是强化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规定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因地制宜建设必要的保护设施,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提高精细化保护水平;建立分级巡查制度,对偏远地区可利用大数据、无人机等技术实施动态监控;设立举报制度,对保护不力的可约谈负责人并公开整改情况;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条例》中所指的古树,是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目前,吉林省现有古树名木73108株,其中一级保护古树314株、二级保护古树1291株、三级保护古树5912株、古树群162个65588株、名木3株。
作者:魏静 赵冷冰 王万峰
编辑:李圣薇
初审:李燕
审核:苑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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