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近日,丽水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深耕主责主业,以专业审判守护生态底色、以多元普法厚植法治氛围,全方位做实法典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县人武部,围绕不久前审结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为现场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课上,干警介绍了法院如何坚持预防和恢复司法理念,因地制宜适用碳汇修复等责任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
“什么是碳汇?”“哪些案件适用认购碳汇的修复方式?”“认购资金最后去了哪里?”下面,跟着“畲小妹”一起了解一下。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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