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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典”生态▪案例②|噪声扰民,其实也是环境污染

媒体:红网  作者:郭薇灿
专业号:林森 2026/3/18 9:19:02

编者按: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继民法典之后的第二部法典,既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式制度成果,也是贴近万家烟火、守护绿水青山的“环境生活法典”。为让法治精神落地生根、提升全民知晓度与参与感,红网政法工作室以“说‘典’生态”为核心主题,统筹海报可视化传播、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权威综述深度解读,以三维联动构建持续传播矩阵,让生态环保法治可感可及、入脑入心,共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新图景。

红网时刻新闻3月17日讯 早上6点,第一声施工机器响起。

天还没完全亮,有人被惊醒,有人翻身难眠。业主群里很快有人发出消息:“又开始了。”

不久前,永州道县的居民在红网问法湖南平台上反映,小区附近施工每天清晨六点多便开始作业。家中有人需要早起工作、学习,却常常被噪声打断作息,“无精打采”。像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多次沟通无果后,居民准备联合投诉。

长沙芙蓉区,也有居民反映,楼下广场舞音响持续至夜间,关上门窗仍难以隔绝,日常生活受到影响。

很多人以为,这只是邻里之间的摩擦。但在法律意义上,这类声音已经不只是“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框架中,噪声被纳入环境污染类型,并在“污染防治”编中作为一类重要污染形态予以规范。

在此基础上,相关法律制度对施工噪声的时间和区域作出明确约束:夜间时段,在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原则上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确因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周边居民。

也就是说,清晨六点的施工声,并不只是时间上的“提前一点”,而可能已经触及法律边界。如果未履行相关程序,深夜或清晨持续作业产生噪声,就不再只是生活纠纷,而属于需要依法规范的环境问题。

在这一制度体系下,广场舞等公共活动产生的声音,被纳入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范围。法律以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判断标准,对音量控制和行为边界提出要求,一旦越过这一边界,即可能构成噪声污染。

现实中,很多人面对噪声,第一反应是“忍一忍”。但法典的意义,正在于为这些看不见的边界提供依据。当声音持续侵扰生活,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寻求解决,也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害。

夜深时分,城市需要安静。这不仅是习惯,也是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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