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怒政发〔2025〕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驻怒江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怒江州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和防火区。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
福贡县、贡山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泸水市、兰坪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2026年2月1日至5月31日。
森林草原防火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防火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抓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压实第一责任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持续建强组织指挥体系,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三、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坚持预防为主、强化事前发力,精准管控野外火源。将火源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认真落实“五类人”监护责任。对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地、进山通道、城镇面山、坟山、林区牧区输变电线路等重点区域进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积极发挥好护林员、卫星监测、林火视频监控系统等作用,利用物防、技防、人防相融合防控手段,杜绝火源进山入林。
四、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各级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浓厚森林草原防火氛围,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公开曝光典型火灾案例,“以案说法”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强化典型引路作用,用好野外违规用火有奖举报机制,持续增强大众防火意识,筑牢群防群治的人民防线。
五、做好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卫星热点“2小时反馈”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坚持靠前驻防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强化预警响应和早期应对,一旦发生火情,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坚持科学安全扑救,坚决杜绝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牧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
(三)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并扫描防火二维码,遵守防火规定。
(五)在高火险天气下,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实行封山管理,森林旅游景区全面实施禁火管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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