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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E说|上海市生态环境水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典型案例E案E说|上海市生态环境水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媒体:上观新闻  作者:内详
专业号:林森 2026/3/26 15:07:44

“上海环境”公众号执法专栏——“e案e说”栏目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各区执法大队(支队)讲述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解读常见违法行为和守法要点,大力宣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绿色发展。

上海市生态环境水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为迎接第三十九届“中国水周”,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压实水污染物排放企事业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公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快美丽幸福河湖、美丽海湾建设。

案例一: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区内某公司非法排放污水。经查,该公司使用酸性光亮剂进行表面抛光研磨时产生废水,但现场无废水处理设施,存有5桶生产性废水,且振动研磨机旁有一条隐蔽的废水沟内有积存废水。该废水沟通过暗管连接园区污水管网再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经调阅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未对生产性废水进行收集,直接排入废水沟。经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废水桶及废水沟内积存废水中锌、铜金属离子浓度超标,其中废水沟内的锌离子含量105mg/l、铜离子含量136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十倍以上,遂认定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且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标属于有毒物质,该行为属于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杨浦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查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指使员工将抛光研磨废水排入私设暗管内,认定熊某个人是环境污染行为的实施人。法院对熊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公司环保法规意识淡漠,为降低生产成本,通过非法排污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且废水中含超标重金属污染物,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各部门密切配合,快速联动,及有力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更是对相关从业人员形成强烈警示和震慑。

案例二:某科技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接生态环境部线索,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总排口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存在篡改伪造的嫌疑。

经查,该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开展数据分析后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期间多次出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陡升陡降的异常情形,且无合理说明。7月6日,该公司化学需氧量浓度从550.83mg/l降至307.28mg/l,7月15日氨氮浓度从67.74mg/l降至0.12mg/l。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经调阅监控发现,7月6日,该公司一名污水处理操作工进入在线监测站房,打开化学需氧量在线分析仪背板进行操作,后经公安部门查证该操作工替换了化学需氧量监测样品。7月15日,该公司另一名污水处理操作工进入在线监测站房,打开氨氮在线分析仪并拿一矿泉水瓶于分析仪进样口操作。经分析,站房内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与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指标变化趋势高度吻合,确认违法行为成立。

二、处理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情形,属于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本案属于典型的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例。个别违法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严,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替换自动监测样品弄虚作假的形式以逃避监管。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缜密调查和技术分析,筛选异常数据时段,通过突击检查,调取异常数据时段监控,及时锁定违法事实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案例三:某水产养殖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9月,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先后收到两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某水产养殖公司东南侧排口总磷浓度均值为1.03mg/l,总氮浓度均值为8.00mg/l,西南侧排口总磷浓度均值为1.97mg/l,超过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规定的总磷排放限值(0.8mg/l)和总氮排放限值(5.0mg/l)。该公司在获知超标后立即开展整改,完善了尾水处理设施,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水产养殖尾水超标排放案件,也是《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实施后,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首案。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总氮超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认识到存在的过错,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时兼顾生态环境执法刚性与优化营商环境柔性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利。

案例四:某旅游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某旅游公司新建一露营基地,该基地提供露营、摄影服务,建有厕所,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同时设置了烧烤炉、饲养马匹、牛、羊等动物,饲养动物产生粪便及尿液。由于该场所位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其行为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月,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决定。随后该露营基地自行拆除了相关设施设备。

三、案件启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的关键区域,其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前,务必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是否位于法定禁止或限制建设区域,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和经营活动,共同守护好饮用水安全防线。

露营、民宿等新兴文旅业态并非法外之地,必须与传统行业一样,承担起同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优先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杨浦大队 松江大队 崇明大队

上观号作者:上海环境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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