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气候变化诉讼为越来越多国家所实践,成为各国气候变化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对我国来说,气候变化诉讼顺应“双碳”目标需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为“统筹有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保驾护航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我国可参考域外有益经验,加快实现气候变化诉讼本土化制度安排,以更好地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新华社)
梳理发现,域外气候变化诉讼在法律依据、权利基础、诉讼主体等方面展现显著特征和趋势。一是法律依据各异。美国没有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但相关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濒危物种法》等联邦法律以及各州法律是气候变化诉讼的法律依据。澳大利亚气候变化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英国气候诉讼案件主要依据《气候变化法案》展开。新西兰气候变化诉讼大多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有关,涉及风电场建设、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等问题,以及气候变化政策是否违反《资源管理法》和《气候变化应对法》。
二是权利基础丰富。气候变化诉讼基础包括五大类权利,包括由社会组织、公民以及特定国家机关享有的监督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的传统民事权利,环境权,“人权”,政府机构享有的对违法者提起诉讼、通过司法裁判追究违法责任的环境监管权。其中,以“人权”为基础推动气候变化应对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气候变化诉讼潮流。其主要诉讼主张包括保障个人自由不因气候变化而受到严重限制,保障居住和私人生活安宁权,保护民族文化和精神生活不因气候变化而消失,保护贸易、商业和择业自由,保障言论自由和气候抗议的权利等。日本“神户燃煤电厂居民委员会诉日本政府案”、智利“Somarco公司诉能源部案”均是围绕“人权”展开的气候变化诉讼。
三是受案范围两极分化。气候变化诉讼受案范围呈现明显两极分化态势。能源与矿产领域案例数量最多,该领域争议问题集中于矿产资源开发与能源利用项目相关环评文件未考虑气候变化因素的合理性、相关矿产开发和能源利用项目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等。温室气体排放管理领域的相关案例也较多,主要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和政府行动而提起。物种保护、广告与言论、气候抗议领域案件较少,主要发生在美国。
四是原告范围广泛。气候变化诉讼案件的原告包括社会组织、个人、政府机构、碳排放企业。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数量最多。芬兰“自然保护协会和绿色和平组织诉芬兰政府案”、南非“保护海岸社会组织诉矿产能源部长案”均为典型。此外,还有个别以自然体(如动植物等)为原告的案件,均发生在美国。这些案件虽然打着自然体的名义,但实际承担起诉、应诉、证据收集等具体工作的都是社会组织。
五是被告高度集中。气候变化诉讼的被告高度集中,其中,以政府机构(或其负责人)为诉讼对象的行政诉讼案件占据绝大多数。同时,碳排放企业开始出现“被告化”的趋势。以“碳排放巨头”为被告提出诉讼的情况尤甚,要求其遵守保护当地社会环境等社会责任。在“荷兰地球之友等组织诉荷兰皇家壳牌公司案”中,环保组织指控壳牌公司排放温室气体违反了荷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和“人权义务”,认为根据《巴黎协定》设定的目标和相关科学证据,壳牌公司有责任采取行动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这是法院历史上首次裁定一家公司对造成气候变化负有责任。
专家认为,我国应立足现实国情,合理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推进我国气候变化诉讼高效规范发展。一是完善法律依据。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教授张瑞萍建议,通过立法调研,全面考量各方利益和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研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实践气候变化立法。同时,在制定和修订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能源管理、国土空间开发、城乡建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时,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条款。
二是逐步扩展受案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认为,可把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范围集中在能源与矿产、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与交通、林业碳汇、气候相关生物多样性与物种保护等领域,待积累成熟审判经验后再适时适度扩张。
三是明确诉讼主体。巩固建议,在原告方面,应拓展原告范围,放宽起诉资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企业等不同主体的力量和作用。立法有必要在领域、事由、范围、利害关系、初步证据等方面确立相应规则,施加合理控制,避免原告“滥诉”风险,并可借此把诉讼导向对实现国家“双碳”目标至关重要、需要首先强化的特定领域和情形,施加更为精准的司法推动。在被告方面,应以负有气候变化应对职责的国家机关和对气候变化影响显著的碳排放企业为主,促使其切实担负起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四是妥善选择诉讼类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传轩等人表示,域外气候变化诉讼类型主要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人权公益诉讼三类。从我国现实国情和国家气候法治建设方面的总体安排出发,应依循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民事公益诉讼为辅的原则,进行气候变化诉讼制度体系的整体构建。
五是创新裁判规则和责任方式。巩固建议,在裁判规则方面,根据气候案件特点进行调整,作出必要创新。如为应对气候变化后果的累积性、影响广泛性等特征,在证明方法上允许通过推定进行间接证明,在举证责任上探索推定、倒置等安排,以减轻原告举证压力,降低证明难度。在责任方式方面,根据气候诉讼案件特点和国家战略需要,采取对降低不利影响、推进积极应对确有实益的责任方式。
参考文章:
1. 巩固、曾德明:全球气候变化诉讼实证分析 | 中法评 · 观察
2. 【专栏】张瑞萍、牛利敏:“双碳”目标下气候变化诉讼的法律进路
3. 李传轩 卢红宇 ▏气候变化诉讼制度构建的中国方案
4. 杜群 李子擎:域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证分析
5. 王政: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路径
6. 【思享】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的中国路径
7. 王慧、邱歆菡:气候变化诉讼的法域、类型及新发展
8. 李清宇 | 气候变化诉讼:域外新发展及启示
9. 马驰升:突破气候变化公益诉讼路径障碍
10. 第155期丨“双碳”目标引领下气候变化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11. 李华琪: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模式选择
12. 域外气候变化公益诉讼的发展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策划统筹:付萌
分析师:刘畅
新媒体编辑:刘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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