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旨在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防沙治沙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沙化土地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当依据上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规划。
《条例》要求,加强监测预报土地沙化、草原管理和建设、湿地保护,制定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矿产资源开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沙化。明确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和安置移民;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要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对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要妥善安排。
《条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生态用水等措施,突出重点,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沙地歼灭战、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益性治沙,规范营利性治沙活动,明确治理后的验收程序和责任。
《条例》支持在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适度有序发展节水、低碳、环保型特色沙产业和沙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新能源产业,并要求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对荒漠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
《条例》规定了资金投入、优惠政策、生态补偿、种苗保障、区域联防联治、对外合作和金融支持等一系列措施,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审计机关将实施监督。

编辑:李圣薇
初审:李燕
审核:苑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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